一、「課程評量」

達有效評量門檻,填卷率≧50%,且填卷數≧10份

*自107學年度第2學期起,改為獎勵有效平均值5.40分(含)以上之課程

二、「教師教學評量」

達有效評量門檻,填卷率≧50%,該學年度累計有效填卷數≧50份

*自107學年度起,改為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5.40分(含)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(含)之專任及臨床教師

*自109學年度起,改為獎勵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(含)有效加權平均值5.40分(含)以上者排名前35%或50%之專任及臨床教師

  1、傑出「教師教學評量」:有效加權平均值,5.50分(含)以上  2、特優「教師教學評量」:有效加權平均值,5.25分(含)~5.49分  3、優良「教師教學評量」:有效加權平均值,5.00分(含)~5.24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