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進教師傳習制度
【目的】
本校為協助新進教師及早適應校園環境,因此積極推動「傳習制度」,希望在資深教師的帶領下,
讓新進教師能順利進行教學及研究相關工作,以達到經驗傳承之精神與目標。
【角色介紹】
由新進教師填具申請表,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「學習者」,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「傳授者」。
² 學習者:本校當年度新進教師,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。
² 傳授者:須為本校專任教師(含合聘教師)。
【媒合方式】
(一) 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。
(二) 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,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。
※ 傳授者之徵求,不受限於學習者所屬之系所。
【施行期間】
² 傳習活動為期一年,自申請核定日開始至隔年7月31日(或1月31日)止。
² 活動結束後,傳授者與學習者得自行維持傳習關係,惟不再由本中心負責協調活動安排。
【進行方式】
² 個別活動: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,原則上,於活動期間雙方每個月至少應見面討論交流一次(每次至少1小時),內容以切磋教學、研究等經驗為主;學習者於每學期末繳交教學、研究之面談心得記錄表各一份。
² 團體活動:由本中心規畫,各項活動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。
※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嚴格遵守學術倫理規範,雙方若有權利義務認知上之出入,本中心得介入協調。
【表格下載】